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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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21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文吉 (兼周 魏素蓮 之承受訴訟人)
周純純 (兼周魏素蓮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即被告 周許福建
周福春 詹正陽 詹正明 詹正源 詹正和 詹中詹宏仁 詹哲幸 詹穎裕 詹秉毅 徐詹純芳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周許福建、周福春、詹正陽、詹正明、詹正源、詹正和、 詹中和 、詹宏仁、詹哲幸、詹穎裕、詹秉毅、徐詹純芳間因一百零八年度訴字第五二一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參佰肆拾柒萬伍仟參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參仟壹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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