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15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靜怡(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李靜華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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