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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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908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陳誌溢 債務人原廣屋有限公司債務人兼法定代理人 陳文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887,399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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