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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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全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9號聲請人 謝佩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妹爬 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撤銷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
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