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票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票字第904號聲請人 葉佳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曾立德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陳報其身分證統一號碼,亦未提出聲請人葉佳苓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參照);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