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票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票字第850號聲請人 蕭景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曾古兒 (原名: 曾庭妍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民國112年4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