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弄11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1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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