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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