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101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珍妮
劉啓仲
劉春福
劉峻易
高俊傑
董成志
黃宇恆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吳珍妮、劉啓仲、劉春福、劉峻易、高俊傑、董成志及黃宇恆因妨害自由之強制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七人於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等之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以認定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