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經不起訴處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執沒字第1號、95年度偵字第1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變造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壹張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變造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1張,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因被告業經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涉犯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於民國95年6月29日以95年度偵字第17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述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扣案之變造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1張,係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述規定,自應將上述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書記官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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