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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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649號聲請人 林文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秋蕙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秋蕙所有坐落高雄○○○區○○○段○○○○○○○○號土地及1306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提出聲請拍賣不動產之附表。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