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志生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王志槐 代理人 湯任國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 黃進隆 清算財團之財產,僅有於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人壽保險契約價值準備金新台幣13,789元,業經債務人解繳同額金錢到院,由本院依各債權人債權額、分配順位、比例及方法,作成分配表予以公告、並發款完畢,此有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表、分配表等在卷可憑,是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業經分配完結,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