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84號聲請人 陳慶瑜 (原名 陳瑮瑜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書記官梁馨云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5,59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2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1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13人×10份=5,59
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及2名子女,是否領有政府相關補助(如: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等)?每月金額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紀錄、存摺轉帳資料…等)。
三、前配偶是否負擔2名子女之扶養費,每月金額各為何?
四、請再以表格方式列出「每月」「必要」支出之種類(如:房租、水、電、瓦斯、交通費…等)、原因及金額、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所支出之扶養費,並就各項支出金額,加總後,分別列出「每月」「必要」支出、扶養費之總金額各為何。暨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每月支出房租18,000元、水費378元、電費294元、
瓦斯費208元、管理費1,280元、室內電話費100元、其他雜支費2,000元之部分,請說明:
1.是否有他人與聲請人共同居住於租屋處?如有,該他人為何人?有無與聲請人共同負擔上開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分擔之金額為何?如該他人未與聲請人共同負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未能與聲請人共同負擔之原因為何?
2.如無他人與聲請人共同居住於租屋處,請聲請人說明何以聲請人須承租房屋租金高達18,000元之房屋?㈡每月伙食費何以達9,000元?
五、聲請人及2名子女之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聲請人有104年12月、106年7月得標之互助會,請說明各該得標會款用途為何?請提出領取得標會款之相關單據及轉帳交易明細、使用得標會款之支出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
七、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並附證明文件詳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