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152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陸秀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陸秀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就新台幣15,546元部分之債權讓與暨強制執行(預告)通知函送達掛號回執背面影本到院。
中華民國113年6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