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聲減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甲○○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貳、參、肆、伍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貳、參、肆、伍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6月20日間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5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1、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蔣有木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德霞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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