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6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陸萬叁仟玖佰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玖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書記官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