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22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聲請人與 鍾海榮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鍾海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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