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658號原告 許子翼 法定代理人 許泓仁 被告 簡瑞志 上列被告簡瑞志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0年度交訴字第3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賢
法官黃沛文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