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4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芳誼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附表: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撫養人」以下資料:㈠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㈡最近一個月財產所得清單㈢109及110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新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核發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
四、說明配偶任職於何處、每月收入為何?並提出其最近一個月財產所得清單、109及110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五、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如有不同,請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
六、聲請人目前交通工具為何?是否有機車或汽車?如有,請提出行車執照。
七、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09年10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八、陳報聲請人之國泰人壽保險、全球人壽保險,目前保單價值準備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九、就「聲請前2年即109年10月至111年9月」及「111年10月至目前」之期間,分別說明兩段期間每月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詳細列表及製作表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勿僅提出綜合所得資料清單作為證明)㈠收入指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
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以利本院審核)、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券或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㈡工作若為打零工或領取現金者,亦應提出薪資袋或雇主出
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若都無法提出,請敘明原因並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
㈢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如有無收入之期間,請說明無收入如何維持生活。
㈣聲請人目前年齡為45歲,尚屬青壯年,應有一定之勞動能
力,說明有何特殊原因(身體因素、疾病或其他)致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十、說明「聲請前2年及目前」,每月必要支出包含扶養費是否皆為18,000元。
十一、聲請人及受撫養人自109年10月起迄今是否領有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例如:租屋補助、育兒津貼等)?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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