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2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2404號債權人 鄭順益
張春松 楊注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聯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呂秀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存證號碼000714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