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3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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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313號債權人 張瑋民 即東大建材行債務人順鴻昇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順福 債務人晁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佩琪 債務人禾陞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妏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順鴻昇營造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順鴻昇營造有限公司、晁鎮工程有限公司、禾陞興業有限公司就本件請求究應負連帶之責(其依據為何),或分別給付(並釋明各自應負擔金額)。
二、釋明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具體列載年、月、日)。
三、請補正系爭支票三紙背面之影本到院。
四、請檢送順鴻昇營造有限公司、晁鎮工程有限公司、禾陞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另聲請狀所附之支票影本(票號分別為BKB0000000、BKB054899號)所示發票日為民國104年3月30日及同年4月30日,均尚未到期,又就將來之給付(即未到其債務)不得請求核發支付命令,故請釋明該二債務是否已到期未清償,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參。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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