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1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1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1824號抗告人甲○○○上抗告人與聲請人乙○○間因97年度司票字第11824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同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