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82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一十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 穆金春 已改名為 穆潔誼 ,且債務人原住居於臺南市,現住居於臺北市,非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