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農會會員資格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 黃鈺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榮富 間請求撤銷農會會員資格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具有雲林縣虎尾鎮農會會員資格及被告當選為第19屆雲林縣虎尾鎮農會代表無效。其訴訟目的相同,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且核其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所得受客觀利益之額數誠屬不能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書記官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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