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75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柏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柏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柏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確定,於民國112年5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移送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64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品緁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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