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4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4351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劉柏志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黃德國 即德宇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人之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黃德國已於民國111年10月29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而獨資商號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601號判例參照),故黃德國即德宇企業社與黃德國應屬同一權利主體,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