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24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一銘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郭鍵融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