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7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70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701號債權人 陳家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慶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1.退票理由單影本。2.表明請求標的及利息起算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