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217號原告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研究意見,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標的價額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江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