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0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宋錦武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建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木村附件:
1.聲請人於97年1月至6月薪資轉帳之存摺影本或附有公司戳章之薪資袋或其他得證明每月薪資之相關文件。
2.聲請人向臺灣土地銀行申辦勞工保險貸款,請提出該借貸契約、每月繳納單或匯款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
3.具體就「收入」及「支出」分別敘明自協商後有無增減?為何無法履行協商條件?於協商前後是否曾失業?失業期間為何?另請釋明以聲請人之經濟能力如何負擔每月13,082元、連續繳納21期之協商金額?如曾向私人借貸,請一併提出借貸契約或借據〈需附有兩造當事人之簽章〉、借款匯款之存摺影本及說明每月還款方式。
4.聲請人之配偶自96年迄今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請提出收入證明。另釋明聲請人之配偶是否尚積欠債務?請一併提出其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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