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九五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望安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萬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瓊云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鄭雅萍法官黃國忠法官梁玉芬法官蔡烱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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