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明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度執聲字第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明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明峰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其中附表編號「1至4」、「6至7」、「9至11」,前分別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1年1月、3年2月,有卷附裁判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其餘各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茲受刑人已依法提出聲請,有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6頁)。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罪質異同、非難程度、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部分罪刑先前已裁定之執行刑,並權衡審酌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又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另有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此部分不在本件檢察官聲請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之範圍,自應併執行之,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呂寧莉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附表:受刑人吳明峰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2.24│104.12.17│104.12.17│├────────┼────────┼────────┼────────┤│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928號、│偵緝字第1204號│調偵緝字第168號│││5166號│││├───┬────┼────────┼────────┼────────┤││法院│臺灣高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105年度│106年度││││上易字第2488號│審簡上字第254號│審交簡字第11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1.25│106.3.8│106.3.24│├───┼────┼────────┼────────┼────────┤││法院│臺灣高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105年度│106年度││││上易字第2488號│審簡上字第254號│審交簡字第113號││├────┼────────┼────────┼────────┤││判決│106.1.25│106.3.8│106.4.25││判決│確定日期││││├───┴────┼────────┼────────┼────────┤│是否為易科罰金之│否│是│是││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6年度│新北地檢106年度│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882號│執助字第1610號│執助字第2090號││││(臺北地檢106執│(臺北地檢106執││││字第2853號)│字第3580號)││├────────┴────────┴────────┤││編號1至4業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編號│4│5│6│├────────┼────────┼────────┼────────┤│罪名│公共危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易科罰金,以新臺││││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12.17│105.6月間某日至│105.8.29││││105.8.29││├────────┼────────┼────────┼────────┤│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5年度│新北地檢105年度│新北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調偵緝字第168號│偵字第26245號│毒偵字第7605號│├───┬────┼────────┼────────┼────────┤││法院│臺北地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106年度│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13號│上訴字第652號│審訴字第232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3.24│106.4.27│106.3.31│├───┼────┼────────┼────────┼────────┤││法院│臺北地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106年度│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13號│上訴字第652號│審訴字第2321號││├────┼────────┼────────┼────────┤││判決│106.4.25│106.5.19│106.6.26││判決│確定日期││││├───┴────┼────────┼────────┼────────┤│是否為易科罰金之│是│是│否││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6年度│新北地檢106年度│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助字第2090號│執字第9470號│執字第10783號│││(臺北地檢106執│││││字第3580號)││││├────────┤├────────┤││編號1至4業經定應││編號6至7業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1年1月確定。│└────────┴────────┴────────┴────────┘┌────────┬────────┬────────┬────────┐│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5.8.29│104.11.21至│105.7.15││││104.11.26││├────────┼────────┼────────┼────────┤│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5年度│士林地檢104年度│新北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7605號│毒偵字第2717號、│偵字第22837號││││偵字第14678號││├───┬────┼────────┼────────┼────────┤││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105年度│105年度││││審訴字第2321號│上訴字第3103號│上訴字第130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3.31│106.3.15│106.3.20│├───┼────┼────────┼────────┼────────┤││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105年度│105年度││││審訴字第2321號│上訴字第3103號│訴字第1306號││├────┼────────┼────────┼────────┤││判決│106.6.26│106.5.24│106.6.20││判決│確定日期││││├───┴────┼────────┼────────┼────────┤│是否為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6年度│新北地檢106年度│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783號│執助字第2716號│執字第12983號││├────────┤(士林地檢106執├────────┤││編號6至7業經定應│字第3133號)│編號9至11業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應執行刑為有期徒│││1年1月確定。││刑3年2月確定。│└────────┴────────┴────────┴────────┘┌────────┬────────┬────────┬────────┐│編號│10│1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7.27│105.7.27││├────────┼────────┼────────┼────────┤│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5年度│新北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2837號│偵字第22837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105年度│││││訴字第1306號│訴字第130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3.20│106.3.20││├───┼────┼────────┼────────┼────────┤││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105年度│││││訴字第1306號│訴字第1306號│││├────┼────────┼────────┼────────┤││判決│106.6.20│106.6.20│││判決│確定日期││││├───┴────┼────────┼────────┼────────┤│是否為易科罰金之│否│否│││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6年度│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2983號│執字第12983號│││├────────┴────────┤│││編號9至11業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