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司補字第235號
聲請人 許派洲
上列三人
代理人 劉安桓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游麗鳳 、 張維埂 間返還房屋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表明調解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聲請費。茲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調解標的價額,逕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規定所定費率(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
,徵收五千元),按調解標的價額繳納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