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8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明鴻 代理人 黃正琪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李瑞芝附表:
一、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是否領有津貼及其他補助(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低收入戶補助)?若有,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
二、請詳述聲請人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及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交易情形,並提出相關資料(如存摺明細)。
三、聲請人及其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2年內)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四、有無以聲請人或其扶養親屬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保險契約?請提出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