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470號原告 徐肇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2,7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403元。惟上開請求屬原告任職期間應領之業績獎金,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0,269元,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134元(計算式:30,403-20,26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書記官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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