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6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7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司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62號原告 曾振華
曾光雄 曾淑卿 上列原告就司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如經定期命繳納而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因認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403號民事案件之承審法官行使審判職權不當,乃引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相關規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命該民事案件之承審法官應為一定之作為,經最高行政法院以民國101年5月14日院田審字第1010002595號函轉本院審理。前經本院以101年5月31日101年度訴字第762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之日起
7日內補繳應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並已於101年6月22日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經依寄存送達生效之日起算,原告至遲應於101年7月9日補繳裁判費,惟迄未繳納,爰依首開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及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畢乃俊法官蔡紹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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