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56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星亞選任辯護人林火炎律師
彭傑義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星亞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本院依被告之聲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周裕暐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