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基簡字第402號上訴人群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天德 被上訴人 鄭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