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4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4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43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豪毅
苗毅光陳保宗黃義和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6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蔣豪毅以經營六合彩簽賭站營生,惟因 林子揚 介紹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為「 菜陳仔 」之成年男子簽賭而積欠賭債未還,竟憤而轉向林子揚及其家人催討。由被告蔣豪毅夥同被告苗毅光、陳保宗、黃義和共同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聯絡,於104年5月23日上午11時,前往告訴人即林子揚之弟 林國智 位在臺中市○○區○○路○○號所經營之「茶樣子茶廠」,毀損該茶廠玻璃窗及鋁門窗10個、發電機l台、監視鏡頭l個、電表l個等財物,損失約新臺幣20萬元,因認被告4人均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再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4人所犯前揭罪嫌,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故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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