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再易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36號再審原告 邱順鐘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黃哲崇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繼先
法官劉長宜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