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31號原告 彭文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奕榔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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