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小字第1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小字第1625號上訴人 楊美慧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淑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