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舜武 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代理人 張照堂 律師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游慶隆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債權人 李義鋒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內容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內政部民國〈下同〉99年及100年所公佈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9,829元〈其中包含食、衣、住、行之支出〉。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裁定於99年11月30日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又債務人每月確有薪資之收入63,349元、每年確有年終、考績、同階滿十年獎金共計150,903元等情,有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提出之債務人薪資資料、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資料清單、所得扣繳憑單等在卷可堪認定。
(二)債務人曾於100年11月21日陳報更生方案,內容略為:每月償還新台幣20,000元整,分8年清償,另每年提出年終、考績、同階滿十年獎金75,443元清償,清償總額2,448,031元,清償成數約為百分之49.92。後經本院審查其更生方案內容,認有提高還款金額之可能,經命債務人刪除非必要支出後,債務人另於100年12月13日陳報更生方案內容略為:每月提出薪資償還20,749元整,每年提出年終、考績、同階滿十年獎金150,903元清償,分8年清償,清償總額3,199,128元,清償成數約為百分之65.24,依附表一所示之清償方式對各債權人清償。
(三)依內政部99年及100年所公佈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債務人每月可支出之生活費應為9,829元,另債務人之子女尚年幼,由其妻照顧其子女可省略額外支出褓母費用,有利於更生之履行,故債務人尚須扶養其妻以及二名未成年子女,又債務人尚須與其兄弟姊妹共同分擔扶養母親之費用,另債務人名下並無不動產,故房屋租金之支出係其維持必要生活之支出,其陳報租金6,500元之部分,亦未逾花蓮地區之租屋行情,亦屬公允,又所列所得稅838元的部分乃法定應扣繳之稅額並無不妥,又有關每月保留醫療費800元之部分,債務人提出其母及其子女之診斷證明書等可認每月確有醫療支出,該部分之列計亦屬公允妥適,故債務人每月支出應以42,600元(計算式:19,658元【債務人及其妻生活費】+13,666元【二名子女生活費】+838元【所得稅】+6,500【房租】+800【醫療費】+1,138【與五位兄弟姊妹共同分擔母親撫養費】〉限度內為宜。而以債務人更生方案每月收入63,349元,扣除每月償還20,749元後,僅保留42,600元觀之,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應屬合理。
三、另有部分債權人就更生方案表示意見稱:
(一)債務人還款成數過低,若依其更生條件,對債權人亦難謂公平等語。惟查: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立法理由:「債務人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例如:計程車司機之執行業務所得)等固定收入,並將其可處分所得之一定部分充為清償,於債權人之權益已有保障,其更生程序應更為簡易、迅速。.....」,顯見清償之成數顯非更生方案是否合理之唯一標準,亦非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法院不得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另參酌本條例第142條之規定:「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該規定雖係本條例清算程序之規定,惟考其立法理由則稱:「為鼓勵債務人努力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如能繼續清償債務,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各債權人之債權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障,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爰設本條,明定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惟法院為裁定時,仍應斟酌債務人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而為准駁,並非當然予債務人免責,附此敘明。」而本件債務人清償成數已逾百分之二十,縱依清算程序,尚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故債權人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尚非可採,且更生方案是否合理,仍應由法院依個案情況予以認定,應屬昭然,併此敘明。
(二)本院應於債務人更生方案內容加註:「更生方案倘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等語。惟查,依本條例第74條第1項之規定:「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但債權人之債權有第三十六條之異議,而未裁定確定者,不在此限。」故債務人如有未依更生方案履行之情形,債權人自得依上開規定行使權利,債權人之主張,顯無必要。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亦無浮報、浪費之情事,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表二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總金額:每月10日前提出薪資新台幣20,749元以及每年3月10日提出││年終、考績、同階滿十年獎金共計新臺幣150,903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2.清償期間及方法:分8年共96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薪資的││部分,以每月為一期,於每月10日前(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另年終、考績、同階滿十年獎金的部分,以每年為一期,於每年3月10日前(││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期匯入。││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台幣4,903,436元││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台幣3,199,128元││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65.24%││6.備註:無│├───────────────────────────────────┤│二、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百分比)│(單位:新台幣元)│├──┼─────────┼──────┼─────┼─────────┤│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219,991元│4.49%│932元〈每月薪資分│││份有限公司│││配額〉││││││6,775元〈每期年終││││││、考績、同階滿十年││││││獎金分配額〉│├──┼─────────┼──────┼─────┼─────────┤│2│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163,702元│3.34%│693元〈每月薪資分│││司│││配額〉││││││5,040元〈每期年終││││││││││、考績、同階滿十年││││││獎金分配額〉│├──┼─────────┼──────┼─────┼─────────┤│3│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106,377元│2.17%│450元〈每月薪資分│││限公司│││配額〉││││││3,274元〈每期年終││││││、考績、同階滿十年││││││獎金分配額〉│├──┼─────────┼──────┼─────┼─────────┤│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336,679元│6.87%│1,425元〈每月薪資│││限公司│││分配額〉││││││10,366元〈每期年終││││││、考績、同階滿十年││││││獎金分配額〉│├──┼─────────┼──────┼─────┼─────────┤│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458,230元│9.35%│1,940元〈每月薪資│││份有限公司│││分配額〉││││││14,108元〈每期年終││││││、考績、同階滿十年││││││獎金分配額〉│├──┼─────────┼──────┼─────┼─────────┤│6│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702,971元│14.34%│2,975元〈每月薪資│││有限公司│││分配額〉││││││21,637元〈每期年終││││││、考績、同階滿十年││││││獎金分配額〉│├──┼─────────┼──────┼─────┼─────────┤│7│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183,452元│3.74%│776元〈每月薪資分│││限公司│││配額〉││││││5,643元〈每期年終││││││、考績、同階滿十年││││││獎金分配額〉│├──┼─────────┼──────┼─────┼─────────┤│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1,450,438元│29.58%│6,137元〈每月薪資│││份有限公司│││分配額〉││││││44,633元〈每期年終││││││、考績、同階滿十年││││││獎金分配額〉│├──┼─────────┼──────┼─────┼─────────┤│9│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182,892元│3.73%│774元〈每月薪資分│││份有限公司│││配額〉││││││5,628元〈每期年終││││││、考績、同階滿十年││││││獎金分配額〉│├──┼─────────┼──────┼─────┼─────────┤│10│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549,874元│11.21%│2,326元〈每月薪資│││限公司│││分配額〉││││││16,915元〈每期年終││││││、考績、同階滿十年││││││獎金分配額〉│├──┼─────────┼──────┼─────┼─────────┤│11│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448,830元│9.15%│1,898元〈每月薪資│││份有限公司│││分配額〉││││││13,806元〈每期年終││││││、考績、同階滿十年││││││獎金分配額〉│├──┼─────────┼──────┼─────┼─────────┤│12│甲○○│100,000元│2.04%│423元〈每月薪資分││││││配額〉││││││3,078元〈每期年終││││││、考績、同階滿十年││││││獎金分配額〉│├──┼─────────┼──────┼─────┼─────────┤│合計│4,903,436元│100%│20,749元〈每月薪資│││││〉│││││150,903元〈每期年│││││終、考績、同階滿十│││││年獎金分配額〉│└───────────────────────────────────┘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01、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及非生活所必須之電子產品(例如電玩遊樂主機││)。│├───────────────────────────────────┤│02、不得購置不動產、高價動產及非生活所必須之動產。│├───────────────────────────────────┤│03、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04、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等其他娛樂場所。│├───────────────────────────────────┤│0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06、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新台幣1,000元。│├───────────────────────────────────┤│07、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08、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新台││幣3,000元。│├───────────────────────────────────┤│09、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10、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且不得有金錢借貸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