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65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黃承榮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其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承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黃承榮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元,由具保人即被告黃承榮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黃承榮釋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李宛玲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