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救助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622號抗告人 洪王絨 上列抗告人因與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05年度再抗字第1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本文、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民國105年8月19日105年度再抗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該裁定係於105年8月24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原法院卷第49頁),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翌日起算,加計在途期間2日,至105年9月5日即已屆滿,乃抗告人遲至同年9月14日始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原法院因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梁玉芬法官詹文馨法官周玫芳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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