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聲字第17號
聲請人
即反訴原告 曹祐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反訴被告 曹王芙蓉 間因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436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