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19號原告 唐國焱 被告 姜惠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擴張聲明後,已變更為3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是原告尚欠1,980元裁判費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