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于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266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編號2至6、7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于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666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在案。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係違禁物、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
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曾于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666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乙節,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無誤。
㈡、被告於前開案件中遭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被告於前開案件中遭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成分(各該毒品種類詳見附表編號2至6),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三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㈣、被告於前開案件中遭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前案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認明確(見毒偵卷第33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㈤、被告於前開案件中遭扣案如附表編號8至12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Nortadalafil」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附卷可稽,另被告於偵訊時供稱:上開物品是我在蝦皮上向不詳之人所購得等語(見毒偵卷第105頁),可認上開物品為被告在國內網路拍賣平台所購入,並非被告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即非屬藥事法所列管之禁藥,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扣案物裁定沒收與否,應以是否為違禁物為斷,則上開扣案物既非禁藥,亦非屬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本院自無從予以宣告沒收。
㈥、綜上,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就附表編號8至12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則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靖淳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綠色錠劑1包(內含13顆,驗餘淨重8.8639公克)110年度安保字第90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2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Gemini圖示包裝)1包(驗餘淨重4.0737公克)110年度安保字第90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3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牛頭圖示包裝)1包(驗餘淨重4.4355公克)110年度安保字第90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4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MONTBLANCEMBLEM圖示包裝)3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8881公克、1.1421公克、1.2194公克)110年度安保字第90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5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驗餘淨重1.2451公克)110年度安保字第90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6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香菸3支(因鑑驗而用罄)110年度安管字第300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7K盤1個110年度安管字第300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8汗馬糖1顆(驗餘淨重2.5356公克)110年度安管字第300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9汗馬糖1顆(驗餘淨重1.2180公克)110年度安管字第300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10汗馬糖1顆(驗餘淨重1.2092公克)110年度安管字第300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11汗馬糖1顆(驗餘淨重1.5749公克)110年度安管字第300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12汗馬糖1顆(驗餘淨重2.2979公克)110年度安管字第300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