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8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瑞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馨心 (原名: 張菁菁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張馨心(原名:張菁菁)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姓名(「 張心馨 (原名:張菁菁)」或「張馨心(原名:張菁菁)」?)。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