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昇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壹佰叁拾肆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昇諺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0134元,專案補償款5768元,共計新臺幣25902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